2004年11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一、行政机关依据政府的会议纪要就可以查扣企业的货物吗?
  我们是一家经营货物运输的企业。今年9月10日,我们在某地童装市场将货物装好准备运走时,当地联托运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扣住了我们的车,并交给我们一份“货物暂扣凭证”,上面盖的是该办公室的公章,称我们的经营违反了该市政府的一个会议纪要精神,对车及货物予以暂扣。据了解,该办公室由运管、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派员参加联合执法,请问:该办公室可以这样做吗?
  读者 单敏
  答:该办公室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0+行政行为。首先,该办公室不具备法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本案中“货物暂扣凭证”上盖的是办公室的公章,但该办公室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由办公室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该办公室依据该市政府的一个会议纪要精神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显然不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

  二、农村宅基房能否抵债执行?
    4年前法院裁定吴某偿还我借款13万元,可吴某未还,我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直至去年还没有执行到,我再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将吴某的一住宅抵债偿还,可当时吴某90岁老母住在那里,后经商定等其老母过世后再执行,并要求我写下承诺书。今年6月,其母过世,我再次申请执行时,法官却说该案已结无法强制执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房无法判决,以前的裁定是错的。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读者 姜敏
  答:如果上述属实,我认为,法院现在执行吴某的宅基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今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条规定:“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所以,对于你案,法院在裁定执行时,应先商请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还是可以对吴某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确实无法变更权利的,可申请法院重新执行,因为,执行申请时效可以中断,可以要求恢复执行。